運輸署由2024年3月13日起於轄下四間牌照事務處推行駕駛執照相關服務派籌輪候系統(詳情請按此)。使用櫃位服務辦理駕駛執照服務及駕駛考試申請的申請人,如未有網上或電話預約,必須於現場取即日籌號才可使用櫃位服務。 |
有關駕駛執照的申請事項
申請事項 | 申請 表格 |
身分證明文件^ | 費用^ | 註 | 申請方法 |
---|---|---|---|---|---|
續領正式駕駛執照 | TD557 | ✓ | ✓ | -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
新領正式駕駛執照 | TD557 | ✓ | ✓ | -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
加領正式駕駛執照 | TD557 | ✓ | - | (A)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
加領駕駛教師執照 | TD557 | ✓ | - | (A)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
駕駛執照/ 駕駛教師執照複本 |
TD106 | ✓ | ✓ | (B)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
國際駕駛許可證 | TD51 | ✓ | ✓ | (C)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
新領/ 換領駕駛教師執照 | TD557 | ✓ | ✓ | -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
更改個人資料 | TD559 | ✓ | - | (D)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 網上申請(GovHK) |
更改地址 | TD559 | ✓ | - | (D)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 網上申請(GovHK) |
學習駕駛執照 ( 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
TD555 | ✓ | ✓ | (E) | 郵遞申請(Q)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
加領學習駕駛執照(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 TD555 | ✓ | - | - | 郵遞申請(Q)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
駕駛考試 ( 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
TD82 | ✓ | ✓ | - | 香港牌照事務處或 九龍牌照事務處(L)或 郵遞申請(Q)或 網上申請(GovHK) |
學習駕駛執照 (商用車輛) |
TD556 | ✓ | ✓ | - | 香港牌照事務處或 九龍牌照事務處或 郵遞申請(R)或 網上申請(GovHK) |
加領學習駕駛執照(商用車輛) | TD556 | ✓ | - | - | 香港牌照事務處或 九龍牌照事務處或 郵遞申請(R)或 網上申請(GovHK) |
駕駛考試 (商用車輛) |
TD321 | ✓ | ✓ | - | 郵寄申請(R)或 網上申請(GovHK) |
暫准駕駛執照 | TD590 | ✓ | ✓ | (A)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 或網上申請(GovHK) |
免試簽發香港正式 駕駛執照 |
TD63A | ✓ | ✓ | (F) | 香港牌照事務處(L) |
臨時駕駛執照領取/續期 | TD181 | ✓ | ✓ | (F) | 香港牌照事務處(L) |
駕駛執照細節證明書 | TD320 | ✓ | ✓ | -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 |
註:
(A) | 駕駛考試表格正本(只適用於加領專利公共巴士正式駕駛執照及新領或加領駕駛教師執照);及 | |
有效的相關職前課程的課程證書正本(證書內所指明的完成課程日期須為申請相關正式駕駛執照日期之前的一年內)。(只適用於申領的士、公共小巴及公共巴士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 | ||
(B) | 如你的執照已破損,你須連同已破損的執照正本經各牌照事務處或郵遞提交申請。網上申請只適用於執照已遺失或毀壞的情況。若執照將於四個月內屆滿或已屆滿起計三年內,可直接申請續領駕駛執照而毋須申領執照複本。若駕駛執照逾期超過三年將不能續領。 | |
(C) | 50毫米長40毫米闊的正面全新相同近照兩張,照片的背景應無任何裝飾,頭部不可戴帽或類似的其他物品。 | |
(D) | 就更改不同的資料申請所需的文件亦會有所不同,詳情請見申請表格。如屬更改姓名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請到牌照事務處櫃位辦理申請。網上申請只適用於更改位址及電子聯絡方式。 | |
(E) | 如申請學習駕駛執照(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須附上有關駕駛考試乙部(能力考試)及格證明書、駕駛考試丙部(路試)排期信或同時遞交表格TD 82,申請丙部(路試)排期。如未有路試 (丙部) 排期信,你或代理人必須向香港牌照事務處╱九龍牌照事務處遞交申請。 | |
(F) | 申請須連同認可國家或地方的正式駕駛執照、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證明符合申請資格的文件的正本及副本一併遞交。 | |
(L) | 牌照事務處的地址 | |
(P) | 郵寄申請:請寄東九龍郵政信箱68115號運輸署觀塘牌照事務處。如果你的申請書符合規定,本署會在收到申請後,於十個工作天內將成功申請的執照/證件以掛號信寄回給你。 | |
(Q) | 郵寄申請:請寄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2 樓運輸署九龍牌照事務處。 | |
(R) | 郵寄申請:請寄沙田中央郵箱79號運輸署沙田牌照事務處。如你的學習駕駛執照(商用車輛)申請連同駕駛考試(商用車輛)申請一併遞交,則本署會於十五個工作天內將執照連同有關考試詳情一併以掛號信寄回給你。 | |
(GovHK) | 網上申請:請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辦理申請。 |
注意事項
(1) | 如任何駕駛執照持有人/登記車主先前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證明文件有所改變,他/她須在改變出現後72小時內以書面或遞交已填妥的運輸署表格(TD559),將有關改變通知運輸署署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元。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有的駕駛執照正本(如持有)、駕駛教師執照正本(如持有)、車輛登記文件正本(如持有)、車輛牌照(如持有)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如持有)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 |
(2) | 申請人在提交各類牌照申請時需出示其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運輸署在收到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前,可暫停處理該等申請; | |
(3) |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登記的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的記錄,會根據你在運輸署表格內填報的地址而同時更改; | |
(4) | 由 2007年5月19日起,申請續領正式駕駛執照、暫准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的人士,無須出示他們現有的駕駛執照,而申請駕駛教師執照或國際駕駛許可證者,亦無須出示他們的正式駕駛執照; | |
(5) | 所有申領的士、公共小巴及公共巴士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須通過由本署舉辦的相關駕駛考試,及在遞交申請前完成經本署核准的相關職前課程並獲取由有關的職前訓練學校所發出的有效課程證書,才可申領相關正式駕駛執照。課程證書內所指明的完成課程日期須為申請相關正式駕駛執照日期之前的一年內。有關職前課程的詳情,請按此連結; | |
(6) | 如你經郵寄、投遞箱或香港政府一站通遞交申請後四個星期仍未收到有關執照,請致電2804 2600與我們聯絡,以便作出跟進;以及 | |
(7) | 郵資不足的信件將不獲接收。為使郵件能妥善送達本署,請確保郵件貼上足夠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 |
(8) | 除網上申請更改地址/電子聯絡方式/以運輸署發出的續領密碼續領正式駕駛執照外,申請人須持有已啟用數碼簽署功能的「智方便+」帳戶或有效的個人數碼證書,方可於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提交申請。所有經櫃位丶郵寄或投遞提交的申請須有原始簽署(即打印簽署不被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