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駕駛執照的申請事項

申請事項 申請
表格
身分證明
文件副本
駕駛執照/
駕駛教師執照
費用 服務地點
續領正式駕駛執照 TD557 -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新領正式駕駛執照 TD557 - -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加領駕駛其他類別車輛執照 TD557 - - (A)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加領教授其他類別車輛執照 TD557 - - (A)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駕駛執照/
駕駛教師執照複本
TD106 - (B)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國際駕駛許可證 TD51 - (C) 郵遞申請(P)或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新領/ 換領駕駛教師執照 TD557 - -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更改 個人資料 TD559 - (D)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更改地址 TD559 - - (D)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
學習駕駛執照
( 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555 - (E)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加領學習駕駛其他類別車輛執照(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555 - - -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駕駛考試
( 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82 - 香港牌照事務處或
九龍牌照事務處
學習駕駛執照
(商用車輛)
TD556 - - 必須用郵寄申請@或網上申請(GovHK)
加領學習駕駛其他類別車輛執照(商用車輛) TD556 - - - 郵遞申請Q或香港牌照事務處或九龍牌照事務處或網上申請(GovHK)
駕駛考試
(商用車輛)
TD321 - 必須用郵寄申請@
暫准駕駛執照 TD590 - (A) 郵遞申請(P)或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免試簽發香港正式
駕駛執照
TD63A - - (F) 香港牌照事務處
駕駛執照細節證明書 TD320 - 郵遞申請(P)
各牌照事務處(L)

註:

(A)  駕駛考試表格正本(只適用於加領專利公共巴士正式駕駛執照及新領或加領駕駛教師執照);及
  有效的相關職前課程的課程證書正本(證書內所指明的完成課程日期須為申請相關正式駕駛執照日期之前的一年內)。(只適用於申領的士、公共小巴及公共巴士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
(B)  已毀損的執照( 如距離現有正式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期滿的日期不及四個月,可以申請換領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
(C)  50毫米長40毫米闊的正面全新相同近照兩張,照片的背景應無任何裝飾,頭部不可戴帽或類似的其他物品。
(D)  如屬更改姓名,必須提交由律師發給的更改姓名宣誓書及其影印本。
(E)  如申請學習駕駛執照(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須附上有關駕駛考試乙部(能力考試)及格證明書、駕駛考試丙部(路試)排期信或同時遞交表格TD 82,申請丙部(路試)排期。如未有路試 (丙部) 排期信,你或代理人必須向香港牌照事務處╱九龍牌照事務處遞交申請。郵遞申請不適用於首次申請者。
(F)  申請須連同認可國家或地方的駕駛執照、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證明符合申請資格的文件的正本及副本一併遞交。
(L)  牌照事務處的地址
(P)  郵寄申請:請寄東九龍郵政信箱68115號運輸署觀塘牌照事務處。如果你的申請書符合規定,本署會在收到申請後,於十個工作天內將成功申請的執照/證件以掛號信寄回給你。
(Q)  郵寄申請:請寄沙田中央郵箱 79 號運輸署沙田牌照事務處。如果你的申請書符合規定,本署會在收到申請後,於十個工作天內將成功申請的執照以掛號信寄回給你。如你的申請連同駕駛考試申請表(商用車輛)一併遞交,則本署會於十五個工作天內將執照連同有關考試詳情一併以掛號信寄回給你。
此項申請必須以郵寄方式申請,請寄沙田中央郵箱79號運輸署沙田牌照事務處。
(GovHK)  網上申請:請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辦理申請

注意事項

(1) 如任何駕駛執照持有人/登記車主先前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證明文件有所改變,他/她須在改變出現後72小時內以書面或遞交已填妥的運輸署表格(TD559),將有關改變通知運輸署署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元。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有的駕駛執照正本(如持有)、駕駛教師執照正本(如持有)、車輛登記文件正本(如持有)、車輛牌照(如持有)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如持有)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2) 申請人在提交各類牌照申請時需出示其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運輸署在收到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前,可暫停處理該等申請
(3)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登記的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的記錄,會根據你在運輸署表格內填報的地址而同時更改;
(4) 由 2007年5月19日起,申請續領正式駕駛執照、暫准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的人士,無須出示他們現有的駕駛執照,而申請駕駛教師執照或國際駕駛許可證者,亦無須出示他們的正式駕駛執照;
(5) 所有申領的士、公共小巴及公共巴士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須通過由本署舉辦的相關駕駛考試,及在遞交申請前完成經本署核准的相關職前課程並獲取由有關的職前訓練學校所發出的有效課程證書,才可申領相關正式駕駛執照。課程證書內所指明的完成課程日期須為申請相關正式駕駛執照日期之前的一年內。有關職前課程的詳情,請按此連結
(6) 如你經郵寄、投遞箱或香港政府一站通遞交申請後四個星期仍未收到有關執照,請致電2804 2600與我們聯絡,以便作出跟進;以及
(7) 郵資不足的信件將不獲接收。為使郵件能妥善送達本署,請確保郵件貼上足夠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